政治雷達法律精神衛生法 › 第56條

精神衛生法 第56條

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 二、除有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社區治療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 強制社區治療係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法院裁定為之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該裁定視為撤銷並停止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精神衛生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