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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70條

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嚴重病人無前項代理人或法院於審理程序中認有必要者,得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支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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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