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衛生法 › 第64條

精神衛生法 第64條

嚴重病人於強制住院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住院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強制住院,並通知原裁定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 二、除有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住院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為有理由。 四、經抗告法院撤銷強制住院裁定或認停止強制住院為有理由。 嚴重病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法院強制住院之裁定視為撤銷並停止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63條看 精神衛生法 全文第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