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 第10條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八至 第十二職等,其中組長二人,得由技正兼任;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二人至十八人,職 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六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 一職等;科長十人至十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編譯四人至六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五人至七人,得由技正兼任;技士三十五人 至四十一人,檢定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 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三人,檢定員五人,科員五人,職位得列第六 或第七職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