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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為辦理專利業務,設專利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均得由技正兼任;技正三人至 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 人,專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一人或二人, 得由技正兼任;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 第五職等,其中各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七人,辦 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 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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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