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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局為辦理商標業務,設商標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專員五人或六人, 商標審查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 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一 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或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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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