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 第17條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第17條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工業行政、商業行政、一般工程、機械工程、 土木工程、一般化學工程、工業工程、一般行政管理、文書、打字、事務 管理、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