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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亦不得聘(僱)用。 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僱)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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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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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