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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 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並應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 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或續聘(僱)時,管理機構應與其訂立契約,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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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及解聘僱」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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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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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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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
第16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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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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