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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 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第一項之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 二、業務不適任者,調整其職務;如無職務可資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 三、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復勤。 四、以公假休養療治已滿二年仍不能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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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及解聘僱」的其他條文

第12條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第13條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第13-1條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第14條本部或其所屬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管理機構間實施調任。第15條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第16條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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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