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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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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