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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五 章 薪給
聘用或約僱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敘: 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五級起薪;其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聘用人員時,均自各該職等第五級起薪;其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三、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三級起薪;其擔任第七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四、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八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四級起薪;其擔任第九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五、曾任公務員職務,其等級與所任聘用人員等級相當者,得按每服務一年提敘一級,至職務最低職等本薪最高級為限。 六、曾任公務員職務,其等級與所任約僱人員等級相當者,得按每服務一年提敘一級,並比照聘用人員之三級組員提敘,最高以提敘四級為限。 在同職務職等範圍內,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者,自該職等最低薪級起敘,如原敘薪級之薪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者,敘同數額薪點之薪級;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敘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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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薪給」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管理機構之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前項薪給應訂定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如附表一,約僱人…第22條薪給以薪點計算;每一薪點折算薪額,由本部定之。第23條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第25條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中…第26條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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