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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薪給
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時敘薪為二百三十薪點者,改以二百四十薪點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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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薪給」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管理機構之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前項薪給應訂定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如附表一,約僱人…第22條薪給以薪點計算;每一薪點折算薪額,由本部定之。第23條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第24條聘用或約僱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第26條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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