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規範遠洋漁船業者申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之程序、條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以確保漁獲物之衛生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2-18・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漁船公司申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應填具申請書送其
所屬漁船公會核符相關基本資料後,轉送本局依本辦法辦理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國外需求之法規、標準或指令等規定,作為評鑑依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遠洋漁船應接受其所屬漁船公會及漁業主管機關輔導衛生管理,並訂定衛
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實施衛生管理作業。其實際作業應作成紀錄,
並經所屬公會確認,供評鑑或追查之查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之地點,以停泊於國內登記船籍之
港口時登船辦理為原則。如需於國外基地評鑑者,應集體由漁船公會以專
案申請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評鑑作業應參照國外需求,訂定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項
目表,以逐項評鑑其符合性,並記述其缺點,供作改善矯正之依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評鑑時,本局得會同相關單位組成評鑑小組登船辦理。漁船無實際作業者
應以訪談、觀看實際作業錄影帶、檢查相關設備及抽查衛生管理紀錄等方
式為之。
前項錄影帶之內容,應能顯現該漁船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
包括船名、作業時間、衛生安全管制作業等。
登船評鑑時,若因船方代表不在場、維修零亂或準備未妥者,得予暫緩評
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評鑑結果總報告之建議,區分下列二種:
一、通過符合性評鑑驗證:評鑑結果未發現缺點,或雖有發現缺點尚不至
於造成漁獲物衛生安全之虞者,其缺點應由船方自行矯正改善,並列
入下次追查之必要項目。
二、不予通過評鑑驗證:評鑑結果發現有漁獲物遭受嚴重污染、鮮度不良
腐敗分解、組織胺超高等若干缺點,有導致漁獲物衛生安全堪虞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評鑑結果,應由評鑑小組填寫報告,簽章後,送本局核定。通過者,本局
得向國外政府或組織推荐其符合性評鑑登錄,並發給證明書,證明書有效
期限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辦理追查時,追查之地點、項目、方式、報告,比照
第四條至
第七條規定
辦理。
追查頻率定為每年一次,其追查時間應由其漁船公會於漁船返航時負責安
排申請。若逾期未返航者,應由船長辦理自我符合性評鑑且保證其漁獲物
符合衛生要求,並將自我評鑑報告電傳漁船公會備查,俟返航時補行追查
。超過一年未能補行追查者,視同放棄,得廢止發給之證明書,並通知相
關國外政府或組織,取消其登錄資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本辦法之申請評鑑、追查驗證,本局得計收下列費用:
一、評鑑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一萬元。
二、追查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五千元。
三、證書費包括中英文本各一份,新台幣一千元;補發或加發副本者,每
份新台幣二百元。
四、申請國外評鑑者,申請人應另負擔評鑑人國外公差旅費。
前項費用,漁船公司未按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者,不受理申請。
依照本辦法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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