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 第11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11條

追查結果未獲通過,經限期矯正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發給之證 明書,並通知相關國外政府或組織,取消其登錄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