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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4條

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之地點,以停泊於國內登記船籍之 港口時登船辦理為原則。如需於國外基地評鑑者,應集體由漁船公會以專 案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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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