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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10條
辦理追查時,追查之地點、項目、方式、報告,比照
第四條
至
第七條
規定 辦理。 追查頻率定為每年一次,其追查時間應由其漁船公會於漁船返航時負責安 排申請。若逾期未返航者,應由船長辦理自我符合性評鑑且保證其漁獲物 符合衛生要求,並將自我評鑑報告電傳漁船公會備查,俟返航時補行追查 。超過一年未能補行追查者,視同放棄,得廢止發給之證明書,並通知相 關國外政府或組織,取消其登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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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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