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之申請評鑑、追查驗證,本局得計收下列費用: 一、評鑑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一萬元。 二、追查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五千元。 三、證書費包括中英文本各一份,新台幣一千元;補發或加發副本者,每 份新台幣二百元。 四、申請國外評鑑者,申請人應另負擔評鑑人國外公差旅費。 前項費用,漁船公司未按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者,不受理申請。 依照本辦法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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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