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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8條

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如附表五),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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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