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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2條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及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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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