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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下列植物檢疫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一、輸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一公斤以下、種球三公斤以下,或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十公斤以下。 二、輸入: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 輸出之植物檢疫物,超過前項第一款重量者,依一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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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