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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第3條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植物檢疫物之檢疫證明者,寄件人應於輸出前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備齊植物檢疫物,向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前項申請檢疫結果,未發現罹染有害生物且符合輸入國規定者,由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一、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 二、輸入國要求加註檢疫條件。 三、輸入國要求註明經檢疫處理。 第一項申請書資料不全者,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寄件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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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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