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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依前條取得輸入許可者,應將輸入許可文件附於包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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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