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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0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應留存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統計數據,並應建立稽核機制,以確保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保存及銷燬程序符合本法及本辦法之要求。 偵查中經核發調取票案件,法院、檢察機關得派員監督執行機關前項執行情形。 前二項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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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