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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各情報機關應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後一個月內通知受調取人,通知內容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情形,各情報機關如認通知有妨害調取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陳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審核,決定是否通知受調取人。 前項所稱之不能通知,指事實上受調取人之身分不明或不知其所在、執行通知所需成本與侵害隱私程度顯不相當者。如不能通知之原因無從消滅者,各情報機關得陳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審核免予通知。 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者,各情報機關應於調取完畢後,將調取及通知之情形報告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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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