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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法調取之網路流量紀錄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 依本法調取與本案有關之網路流量紀錄,應保存完整真實,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不得增、減、變更,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定保存及銷燬。 執行機關依本法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聲請、核發、執行、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陳報、銷燬或刪除,應實施防止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 前三項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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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