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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 第9條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法調取之網路流量紀錄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 依本法調取與本案有關之網路流量紀錄,應保存完整真實,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不得增、減、變更,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定保存及銷燬。 執行機關依本法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聲請、核發、執行、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陳報、銷燬或刪除,應實施防止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 前三項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
第十一條之一
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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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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