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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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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保存之網路流量紀錄應包含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其具體項目由建置機關會同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後指定之。 前項網路流量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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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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