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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電信總局得輔導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從事下列事項: 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 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 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 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發展及業務規劃與推廣。 五、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相關國際會議及活動之規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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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