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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3條

監督與輔導從事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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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