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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tw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徵我國網域名稱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前項之國際組織,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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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