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 第7條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7條
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十四日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網站及業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註冊管理機構變更之。 第一項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消費者權益有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