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 第16條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