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 第10條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10條

現場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業務涉訟時,其所屬服務或受委託機關(構)應提供法律協助。但涉訟係因現場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