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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相關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課程內容、講師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參與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地方警察、消防、衛生及民政機關所屬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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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