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 第4條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就前條處置機制,分工如下: 一、衛生機關: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身分、提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護送就醫諮詢與處置建議、協助聯繫醫療機構及後續處置追蹤。 二、警察機關:協助護送就醫、排除個案人員持有或攜帶之危險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及現場人員人身安全。 三、消防機關:提供緊急救護,護送有就醫必要者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