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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9條

依前條規定被護送就醫之人經醫療機構適當處置後,診斷屬精神病人者,該醫療機構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病人轉送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但為適當處置之醫療機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者,得逕予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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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