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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6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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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