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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47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7條
第 七 章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二十八條
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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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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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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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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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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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救護車及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置許可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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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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