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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救護車及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置許可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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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