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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 第12條

實授縣長滿六年,已支薦任最高級俸,而成績特別優異者,得以簡任職待 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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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