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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 第5條

縣長之試署及實授,均由省政府咨內政部轉咨銓敘部,經審查合格後,由 內政部呈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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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