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長任用法 › 第4條

縣長任用法 第4條

縣長試署期間一年。 縣長實授期間,以三年為一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縣長任用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