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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 第8條

依本法試署縣長,在試署期間內,如省政府認為應予免職或停職時,應先 開具事實專案咨經內政部核定行之。但情節重大者,得由省政府先予停職 ,再行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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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