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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 第9條

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除自請辭職或遇縣治合併外,非依公務員懲 戒法經付懲戒或付刑事審判依法應停職或免職者,不得停職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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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