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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權責單位處理申訴事件,應敘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案情、具體事實及其處理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前項申訴事件處理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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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