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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權責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權責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如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訴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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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