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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權責單位受理申訴事件,必要時,得視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簽請本府政風處或業務相涉單位協助調查。 前項申訴事件處理(調查)人員,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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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