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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措施如下: 一、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二、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於取得教師證書後予以分發任教。 三、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且持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優先輔導擔任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除不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遴選規定之限制外,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四、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並給予補助費用。 五、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協助及職涯規劃。 六、具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逕予輔導擔任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參與其辦理之運動教練甄選。 前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前項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函請勞動部,以優先提供訓練名額辦理;其職業訓練費用由個人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覈實補助,並發給訓練生活津貼。 三、前項第五款:中央主管機關協助申請中小型運動服務業相關之創業貸款,或向金融機構申貸經濟部辦理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其利息補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前項第六款:由國訓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與甄選者,按運動選手之專業成就計分;其錄取資格有效期間至多二年。 (二)逕予輔導擔任運動教練,或經前目甄選及訓練合格通過者,均由國訓中心聘任,並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或至特定體育團體任職。 (三)相關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待遇、服勤、考核、獎懲、其他權利義務及應遵行事項,由國訓中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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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績優運動選手符合第二條各款資格,且無第三條所定情形者,得檢附取得第二條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資…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一、特優運動選手:(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第3條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已輔導者,應予以撤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所定措施,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一、特優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6條績優運動選手符合第二條各款資格,且無第三條所定情形者,得檢附取得第二條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資…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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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