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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 第5條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所定措施,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 一、特優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二、優秀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三、優良運動選手及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輔導參與國訓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國訓中心辦理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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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已輔導者,應予以撤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措施如下:一、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一、特優運動選手:(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
第3條
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已輔導者,應予以撤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措施如下:一、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
第6條
績優運動選手符合第二條各款資格,且無第三條所定情形者,得檢附取得第二條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資…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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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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