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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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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